东湖国家自主立异示范区 4项财税政策获批
昨日从产品立异治理学术报告会上获悉,东湖国家自主立异示范区4项财税政策,经省、市、高新区申请,日前已获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明确。
这4项财税政谋划分是:
●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权下放给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同时完善有关认定步伐,对一些因财务指标、专利数量或其他原因达不到现有审批条件而实际是从事高新技术行业的企业,适当放宽条件,享受“三免两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示范区内科技立异创业企业转化科技结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示范区内的科技立异创业企业的研究开发用度,从目前按150%税前抵扣提高到按200%税前抵扣。
●示范区内科技立异创业企业爆发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凌驾企业人为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凌驾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